【合規明鏡】連續9年財務造假,1.6億罰款+重罰配合造假方+立體化追責
發布時間:2025-08-11 15:23:49 | 點擊數:0
編者按
合規是上市公司行穩致遠的基石。上市公司作為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,須以合規為舵、規范為錨,不斷提升公司質量。為幫助會員單位更好地了解監管動態、筑牢風險防線,協會公眾號特別推出全新欄目——【合規明鏡·每月警示錄】。本欄目將精選近期資本市場中上市公司的典型違規案例,剖析其違規行為、監管處罰及背后的合規啟示。
期待通過這一欄目,為會員單位提供一面“明鏡”,幫助大家對照自查、舉一反三,進一步提升合規意識,助力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。
案例及處罰結果
【基本情況】
一、大唐高鴻網絡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高鴻股份)通過參與、組織開展虛假貿易業務的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,2015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。
(一)高鴻股份通過參與筆記本電腦虛假貿易業務的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。2015年至2021年,高鴻股份通過子公司參與南京慶亞貿易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南京慶亞)實際控制人江某組織開展的筆記本電腦虛假貿易業務。該業務供應商和客戶均由江某聯系撮合,業務資金、合同、物流單據流轉形成閉環,無實際貨物流轉,相關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。上述虛假業務導致高鴻股份2015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。
(二)高鴻股份通過組織開展IT系統等產品虛假貿易業務的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。2018年和2020年,高鴻股份通過子公司組織開展IT系統等產品虛假貿易業務,導致高鴻股份2018年和2020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。2022年和2023年,高鴻股份及其子公司、孫公司組織開展服務器、筆記本電腦虛假貿易業務,導致高鴻股份2022年和2023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。
上述虛假業務導致高鴻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合計198.76億元,虛增營業成本合計198億元,虛增利潤總額合計7622.59萬元。
二、2020年非公開發行股票構成欺詐發行。高鴻股份2020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文件,引用了上述2018年至2020年虛假業務收入和利潤的數據。2021年4月,證監會批準高鴻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,募集資金總額為12.50億元。高鴻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文件存在虛假記載,構成欺詐發行。
【處罰結果】
對高鴻股份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,并處以1.35億元罰款。對董事長付某給予警告,并處以750萬元罰款。對財務總監丁某給予警告,并處以600萬元罰款。對董事、南京慶亞控股股東、法定代表人曹某給予警告,并處以500萬元罰款。對子公司執行董事、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高某,監事會主席段茂忠給予警告,并分別處以200萬元罰款。對時任董事、監事劉某給予警告,并處以175萬元罰款。對總經理張某給予警告,并處以100萬元罰款。對監事侯某、董事姚某分別給予警告,并分別處以75萬元罰款。對南京慶亞的實際控制人和管理者江某給予警告,并處以700萬元罰款。同時,對董事長付某、配合造假方江某各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,對財務總監丁某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。
高鴻股份涉嫌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,深交所將依法啟動退市程序。對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線索,證監會將堅持應移盡移的工作原則,嚴格按照《刑法》《最高人民檢察院?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(二)》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。
相關法律法規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
第十九條 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,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,內容應當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七十八條 發行人及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,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。
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,應當真實、準確、完整,簡明清晰,通俗易懂,不得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。
案例警示
此案例中,證監會重罰上市公司的同時,對配合造假的第三方江某同步嚴懲,罰款700萬元,并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。監管部門堅持“追首惡”與“打幫兇”并舉,強化對造假責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責。依法懲治證券發行人、上市公司通過“空轉”“走單”等虛假貿易方式實施的財務造假,構建行政執法、民事追責、刑事打擊“三位一體”的立體化追責體系。